3.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0-1地號土地 以竿蓁坑橋為中心位於東南方82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函略載:190 -1地號土地屬(73年2月27日)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份)案之「保安 保護區」。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 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 利應買之參考。另依新北市雙溪區公所113年6月27日新北雙民字第1133008346 號函略載:該土地並無三七五約租。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