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51-1地號土地有石砌駁坎,部分雜木林,另有鐵皮屋坐 落;51-2地號土地部分植栽,部分雜木林,另有鐵皮屋坐落。地上物未一併估 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六、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投標書內應附原住 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
本件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 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經編為 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