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34地號土地現為雜草、300-3地 號土地與鄰地混用,現為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 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 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534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300-3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trial。
3.
300-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300-3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六、
6.
300-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 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 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300-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 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 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 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8.
300-3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 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 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 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