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2地號土地相鄰,現種植水稻。地上物及作物非在拍賣之列,地上物及作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182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5.
182地號土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6.
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