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918地號土地時,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917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建物坐落,918地號土地為竹林,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3.
918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鐵皮建物等地上物坐落。
4.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據鑑價報告所附之彰化縣埔心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
7.
918地號屬都市計畫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