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2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 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42地號上部分為空地,另有門牌高雄市美濃區光明街15號建物部分坐落 其上;661地號上坐落有三層水泥加強磚造建物,無門牌號碼。據債務人陳春達在場稱,上開無 門牌號碼建物即為高雄市美濃區光明街19號,目前由伊與其他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無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 事,另642地號係伊跟其他共有人無償提供給上開15號建物坐落使用。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 月19日具狀陳報,標的建物現為債務人陳春達及其他共有人共同居住,無滲水及海砂屋情形; 另661地號上有門牌高雄市美濃區光明街15號建物部分占用情形。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位於 美濃區龍肚街與龍東街口西北側,近鄰龍東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除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 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選擇其 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 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 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110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 載,本建物總面積為420.54平方公尺,其中一層(門廊)、二層(陽台)、三層(陽台)佔用622地號 各5.27平方公尺。惟622地號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如無合法坐落權源,上開占用部分建物將來 恐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5.
據謄本所載,661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 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