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62地號上面種稻米。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862地號位於美濃區成功路北側、成功路380巷東側,近鄰竹子門排水溝, 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種植經濟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 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 投標人注意。
5.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