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89年10月3日就共有人宋國展之權利範圍假扣押查封 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01地號(重測後:953地號)、2102地號(重測後:951地 號)上有共有人種植檳榔葉。嗣於民國90年2月26日就共有人宋國昌之權利範圍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01地號(重測後:953地號)、2102地號(重 測後:951地號)上均蓋多棟房子,係共有人所有,非債務人的。嗣於民國99年3 月2日就共有人宋國壽之權利範圍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01地號 (重測後:953地號)、2102地號(重測後:951地號)係門牌成功路380巷9號三合院 (梅興賦)等多間房屋前後空地及延伸至道路用地等,供公眾使用。嗣於民國99 年3月12日就共有人宋秀發之權利範圍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01 地號(重測後:953地號)、2102地號(重測後:951地號)上有門牌成功路380巷9號 四合院古厝及其旁同門牌號碼之平房建物。嗣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就共有人宋雲發之權利範圍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6.
953地號土地相連, 上面為菜園。嗣於民國113年8月6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 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7.
953地號上為空地,953地號右邊及後 面有圍牆,需鑑界才能確定有無在該土地上。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位於 美濃區成功路北側、成功路380巷東側,近鄰竹子門排水溝,使用分區均為特定 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閒置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