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一段1233地 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336352號路燈前方大鐸精密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旁之道路及旁邊之空地,空地左方有一停車棚,其上有停放車 輛;1233地號後方、1334地號、1343地號則為三筆相連之土地,其上雜草 叢生。
2.
本件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59年11月30日)之 保護區。
3.
因本件所拍賣者係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 購權。惟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占用,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且符合民法 與土地法相關要件時,土地承租人就土地亦有優先承買權,且順位優先於 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但該優先承買權遭他人否認致優先承買權存 否發生爭議時,須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本院執行處不得審認,亦請土地承 租人注意。
4.
本件所拍賣者為多筆土地,倘各土地共有人不相同時,因共有人僅得對其 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故買受人所買受之土地將有部分自行買受, 部分遭優先承買之可能,請應買人務必注意,而拍定後尚須通知全部優先 承買權人而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故偶有較曠日 廢時之情形。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 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 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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