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2月查封時,在場人林O軒稱係向債務人承租標的房屋,租賃期間至113年5月25 日,其表示之後會續租。標的建物內堆置許多貨物級貨架,承租人係用作倉庫及工作室,建物 後方有一夾層,有內梯可通往,夾層高度約165公分,用作存放各種貨物。
3.
本院113年12月履勘時,上述承租人表示沒有再續租,也沒有給付租金,標的房屋仍由其使 用,仍存放大量貨物及貨架。債權人請求就夾層部分測量增建。
7.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8.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513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 增建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夾層,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又本件拍賣以 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投標人注意。
9.
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查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該局函覆經查勘查系統,於111年拍 賣標的之社區中庭曾有其他樓層之住戶墜樓,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 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 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本院以通常 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 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