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一據地政人員指稱:(甲標)402地號土地坐落 於五股區五福路68巷8號建物旁之空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 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 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甲標土地應有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甲標標的:(甲標)陸光段4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五股都市計畫案 (60年10月5日)「住宅區」,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 字第114271454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 46233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 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甲標標的:(甲標)陸光段402地號土地,依75使字第1581號使用執 照(74建字第1600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 範圍,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3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463793號 函、新北市五股區公所114年3月24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5182號函可 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 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5.
本件甲標土地(40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 (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