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一據地政人員指稱:(甲標)402地號土地坐落於五股 區五福路68巷8號建物旁之空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 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 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甲標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甲標標的:(甲標)陸光段4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五股都市計畫案(60 年10月5日)「住宅區」,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454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333號函可稽,使用移 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 定。
3.
本件甲標標的:(甲標)陸光段402地號土地,依75使字第1581號使用執照(7 4建字第1600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有新北 市政府工務局114年3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463793號函、新北市五股區公所1 14年3月24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5182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 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甲標土地(402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 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8.
本件分乙、丙、丁、甲標依次順序(依乙、丙、丁、甲標之順序)拍賣,請 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 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