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26土地坐落於五股區工商路148-1號建 物後方之停車場。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 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陸光段726地號土地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 檢討)案(74年10月24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全部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 設施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徵收」,所有權私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454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 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33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 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4.
本件陸光段72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 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 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 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 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