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12土地坐落於五股區工商路146-
5.
146-8號建物之建物基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 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 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陸光段712地號土地為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學校用 地」(全部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徵收」,所有 權私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字第11 4271454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333號函可 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 主張撤銷拍定。
7.
本件標的:陸光段712地號土地,依80股臨使字第001號臨時建築物使用許 可證(80股臨建字第002號臨時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部分為建築基地、部分為 保留地,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3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463793號函、新 北市五股區公所114年3月24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5182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 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 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 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陸光段712地號土地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 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 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 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 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
8.
另本件陸光段712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 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9.
第460條之1規 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 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 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10.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 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
12.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 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7.
本件分乙、丙、丁、甲標依次順序(依乙、丙、丁、甲標之順序)拍賣,請 投標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 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