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頭廷段一小段538地號,其上座落新光路 2段74巷9號房屋及部分雜木林;539地號與538地號相鄰,位於538地號東側及南 側,其上有鐵皮棚架及一半綠色鐵皮屋;571地號,位於9號房屋北方10米的雜 木林;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 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2.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