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538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 區新光路2段74巷9號建物之前後庭園及空地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木林地;539地 號土地位於面對前揭建物南側及東側,其上部分為鐵皮搭棚占用,其餘部分為 雜木林地。571地號土地位於面對前揭建物之北方約10公尺處,548地號土地位 於面對前揭建物之東南側約70公尺處,580地號土地位於面對前揭建物之東北側 約70公尺處,40及49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之東南側約450公尺處,91地號土地 係面對前揭建物南南東側約450公尺處,上均為雜木林。412地號土地位於面向 電線桿文和幹23-支5編號B7430 BC01西南邊約10公尺處,426地號位於前揭電線 桿西南邊約70公尺處,
3.
618位於前揭電桿南方約200公尺處,上均為 雜木林。上開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均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且不在拍 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
4.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之1條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 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