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333地號土地上坐落有第三人林木已所有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4段159巷15─1號建物及第三人許美紅、林政緯所有之門牌號碼為文山區木柵路4段159巷17號建物後端部分占用;據第三人林木已陳稱系爭土地原為其繼承取得,嗣於107年出售予債務人,其上坐落之15─1號建物亦為其所搭建,已居住使用
3.
三十年,該建物尾端向左方延伸至15號建物後方,整體建物為一L形狀。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全部,其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又該土地於查封前已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另門牌號碼為文山區木柵路4段159巷15─1號建物所有權人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該建物得使用期間內,有租賃關係,就系爭土地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