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591建號建物114年7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即共有人不在場,現場大門深鎖;114年8 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即共有人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王耀慶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萬多元, 廚房、廁所天花板有大片外皮剝落,測量後無增建,惟115年4月1日債務人即共有人陳報已無租 賃關係,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 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