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稱只有其女兒偶爾回來使用,無增建,屋內有置神 桌。文山雅軒甲區管理委員會函覆本件債務人無固定專屬停車位,停車位係依管委會每年度登 記,以抽籤決定,每戶均有車位可停放。3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2308 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4年4月24日北市警 文一分刑字第1143017294號函覆,上址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本分局並無相關紀錄;經臺北 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0496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 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 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 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