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203地號土地位於0700811路燈 東南方100公尺之雜木林。
4.
不動產謄本有一般註記事項為未繳清遺產稅。另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函 本案標的尚未繳清遺產稅。另該註記事項,將來拍定後應依上開規定檢附相關 證明書,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經再函查該註記係債務人張富豪未繳清 張明堂及張王寶之遺產稅,且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 5008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111年文山字第127510號登記案代位申辦判決 共有物分割登記,該註記事項亦一併轉載。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於1 15年6月24日北區國稅新店營字第1150489032號函覆經以該所電腦檔查無被繼承 人張明堂、張王寶君之遺產稅欠稅情事。有關未繳清遺產稅註記,詳說本點說 明,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