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86地號其上有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 3段77巷9-1號建物,及指南路77巷9號建物東北方之雜木林;470地號其上有門 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7巷9-1號建物及連鄰雜木林;497地號其上有門 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5巷
4.
3-2號建物坐落,及前開建物相鄰 之柏油道路;
5.
499-1地號其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75巷7號 建物坐落;500地號位於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另據在場不願具 名之第三人陳稱,指南路3段75巷7號建物為張姓家族所有。本件僅拍賣債務人 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 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
7.
499-1地號為第三種 住宅區,500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486地號為道路用地。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9.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 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 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3.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