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32地號位於定位編號0708063路燈 西北方約85公尺之雜木林;333地號位於前開路燈北方85公尺之雜木林;333-1 地號位於前開路燈北方85公尺之雜木林,334地號位於前開路燈東北方約120公 尺之雜木林;336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150公尺之雜木林;371地號位於前 開路燈西北方約175公尺之雜木林,上有祥光寺坐落;372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 北方約165公尺之雜木林;373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150公尺之雜木林; 374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140公尺之雜木林;379-1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 方約90尺之雜木林;380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120公尺之雜木林,上有一 鐵皮屋坐落;381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150公尺之雜木林,上有祥光寺坐 落;382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185公尺之雜木林,上有祥光寺坐落;385地 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200公尺之雜木林;386地號位於前開路燈西北方約160 公尺之雜木林,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坐落土地之 法律權源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用分區,
4.
386地號為第二種住宅區,333-1地號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