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0-6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青峰 路20巷32號北側約11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道路可達。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僅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其他物坐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 際鑑界結果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 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