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6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銀河路路燈編號142582號東北 方約65公尺處之雜木林,有道路穿越。
3.
本件26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林地,故外國人 不得承受,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 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5.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 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 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
7.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80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銀河路路燈編號142582號東方 約180公尺處之雜木林。
8.
本件28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林地,故外國人 不得承受,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 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10.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 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
12.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66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銀河路路燈編號142582號西北 方約90公尺處之雜木林。
13.
本件36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第17條規定之林地,故外國人 不得承受,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 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4.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
15.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 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 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 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