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地政指界稱:379地號上有二棟建物,前為門牌號碼南山村埤南巷31之2號二層樓及屋 前鐵皮雨遮,後為無門牌三層樓建物,依屋外觀察似均已無人居住。
3.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 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 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5.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 買權。
6.
本標之土地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占有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 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 以利應買之參考。十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或定著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實際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 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執行標的僅土地,其上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trial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10.
本件拍賣標的地號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或係由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 拍定,共有人就其共有之標的仍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建物所有人經本院就其提出 之事證為形式上審查結果,認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 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或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 條之5,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 之土地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 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 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 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又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原拍 定(應買、承受)人就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之標的不得拒 絕承買,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