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48地號土地上有松 埔路30號房屋等數棟建物坐落其上。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地籍不臨路,現況需 通行鄰地出入。
4.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6.
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建物所 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標的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 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