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1年8月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東豐巷48號建物旁, 現為雜樹林,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樹空地,惟實際使用 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 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 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