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0年8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與家人同住,無出租情形。114年3月25日履勘 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由其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會同員警入內履勘,建物 內部目測檢視無漏水或壁癌之痕跡。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優先承買: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購權。如優先承買權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對本件標的應合併承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買受人注 意。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 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權源、 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 價繳清事宜。
10.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