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現場履勘,據在場債務人之母親陳稱該建物由其自住,債務人已多年未歸且無與其聯絡;該屋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之情形,屋況良好,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每月管理費600元,無車位。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