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6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土地上有一鐵皮屋(埤頂街137號旁)佔用,據債權人查報其使用人已跟地主承租20年,無簽租約,每月租金5000元;編號2為埤頂街149巷之道路用地。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6.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7.
本件編號1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主張。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公司或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