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查封時,第三人陳○即債務人之前妻在場,並表示房屋由 其與二個小孩共同居住,無車位,管理費一個月新台幣1,640元,現正常繳納,並表示房 屋曾租給他人,曾發生承租人家人在屋內死亡三日才發現;另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 分局於114年9月1日之查訪紀錄,第三人陳○表示買屋前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不清 楚,買屋之後有發生過有人病死於屋內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之前妻及其小孩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房屋內曾發生 過有人死亡情形,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前妻表示為病死,惟實際是否屬非自然死亡情事不 確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