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明標的是自住,二樓夾層、一樓後方及鐵皮屋 簷為增建,3樓全為增建,依鑑定報告,未保存登記建物總面積為86.94平方公尺,其中22.26平 方公尺占用鄰地,另381-49地號有註記法定空地0.0012公頃,應為共照,土地屬第2-5種商業 區,屋齡52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物所占用之鄰地部分,均不在拍賣範圍,該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trial清事宜。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及積欠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