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4‧6‧24現場執行,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父親表示現由債務人與親屬即共有人等共同居住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建物與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