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30-
3.
30-46地 號土地現為松江街與和興街口之巷弄用地,40-4號土地為和興街巷弄用 地,54地號土地為長明街
4.
55號間之通道,55-3地號土地位於松江街50 號建物後方且無路可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標別1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標別
10.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 公共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