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9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30-
2.
30-46地號土 地現為松江街與和興街口之巷弄用地,40-4號土地為和興街巷弄用地,54地號 土地為長明街
3.
55號間之通道,55-3地號土地位於松江街50號建物後方且無 路可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標別1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標別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請應買人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並自行查明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管理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 後應自行處理上開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