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母親在場表示平時由其與2 個孫子共同居住使用,債務人平常在部隊,目視牆壁有裂縫,在場人表示之前會漏水, 有稍微修繕,不需繳管理費,亦無車位,另房屋與5-3號互通,在場人表示因債務人當初 與姐姐一起買二戶故打通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房屋與5-3號房屋打通使用,若拍定僅就5073號建物謄本所示範圍內為點 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 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