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9月23日查封暨測量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員警開鎖 入內,第三人鄭先生(即債務人祖父)在場稱建物由其無償使用,屋況尚可。本件拍賣 標的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占有,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 該建物將來有被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坐落基地 權源,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 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4.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