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民國114年12月19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務人母親伍○滿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 出租或出借他人。投標或應買人應自行再確認拍賣標的狀況。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 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3.
債務人設籍拍賣標的址,由其與家屬占有中,拍定後點交。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將來有被 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4.
投標或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差額價金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