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查封時,經敲門無人回應,且電錶已被斷電。經檢視屋內現況,已積塵 已久,屋內無人無電,僅有少許傢俱及雜物,多已搬空,有些許壁癌;644地號土地為巷道。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185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 投標人注意。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拆除之危險。 六、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3年12月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341905400號函,644地號土地 (重測前:崎子?段385-1號)為私設道路,未計入建築基地範圍亦未計入法定空地。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