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或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為道路用 地,拍定後不點交。
2.
如債務人未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等優先扣繳之稅款後,足敷清償本件債 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次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 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3.
合計底價:新臺幣2,51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5.
9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9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6.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 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7.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