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10月8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稱已嘗試可行之道路,惟 最終都因被障礙物擋住,而無路可達拍賣標的土地,僅能依航照圖顯示應為雜 樹林;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 定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僅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0元,以應買之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出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5.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原 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投標人或承受人應具有原住民之 身分。投標人應檢附載明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