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相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887─23地號土地中有土堤將該土地分為2區域,其中1區與887─59地號土地合併為魚塭使用,另部分亦與鄰地相鄰作為魚塭使用。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均出租於第三人王○瓏,租賃期間自110年3月1日至114年3月1日止,故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均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3.
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特別變賣,請投標人具狀應買。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貳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2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