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2棟 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分別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大安區頂大安43號(農舍)、台中 市大安區東西二路126巷6號,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之列,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合計底價:新臺幣2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 或數筆為之。
5.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 承買權者,得聲明優先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 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 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拍賣土地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 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 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