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350地 號為既成道路(接在354地號後面)、空地(雜林);354地號為既成道路(中民 路);367地號上為部分房屋、空地(雜草)。嗣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履勘時,經 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筆土地皆 為燕巢區中東巷通行巷道,其中350地號位於門牌燕巢區中東巷80號建物旁,部 分為中東巷84弄通行巷道及雜林;354地號位於門牌燕巢區中東巷80號至72之11 號建物前;36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燕巢區中東巷72之6號建物旁。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350地號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現況為中東巷80號房屋前道路、東側雜樹 林、西側類防火通道;354地號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現況為中東巷67號前方 道路;367地號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現況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且權屬不明、 部分橫跨中東巷74弄巷道;主要以4米道路進出,土地呈長方形及不規則形。惟 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 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 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 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 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 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