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5地號土地上有南一巷19號、25號、21號、23號及25之1號建物;865─1地號土地係道路。於民國113年7月5日查封測量門牌號碼:南一巷19號建物,該屋為一層磚造及鐵皮加強。在場人李O雲稱該屋為其與李O英自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又房屋東側約於民國一百零幾年由第三人李O英出資擴建,檢視系爭房屋僅一層,東西側各有一出入口,擴建部分內部相通。惟實際使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均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購權,需依拍賣條件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買受,且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如就優購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其拆除風險如何,請應買人自行評估注意。且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土地使用分區865地號為第農業區,865─1地號為道路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