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8,000元,以應買聲請最先到達法院者買 受。
3.
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 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 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本標別拍賣之25宗不動產 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僅得就自己得行使優先承購之不動產 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身分即主張就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 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