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 稱查封之土地上部分為巷道,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 興峰巷4弄22衖6號建物占用。本件僅應買土地,不含地上建物,且其使用 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 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應買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5,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應買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 件應買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 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 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應買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係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 12月5日)之商業區,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 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
4.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應買土地為既有道路使用效益受限固給予公告現 值為應買底價參考狀態,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投標人應自 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應買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 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 到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