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 封之土地上部分為巷道,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山頂段興峰巷4弄 22衖6號建物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 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
3.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 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 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 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係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 5日)之商業區,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 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
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為既有道路使用效益受限固給予公告現值為 拍賣底價參考狀態,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投標人應自查明,拍定後 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