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4.
1075-1地號土地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 計畫(民國106年11月28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 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請應買人特別注意,並應於投標前自行向 主管機關查詢相關土地使用限制。(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 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