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道路、部有有鐵棚子、花棚佔用,土地其中一部分種 植較多樹木,其中一空地被鐵欄杆、鐵皮圍起來,內有鐵皮工寮佔用,本件僅 拍賣土地,土地上作物、鐵皮建物、棚架等均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住宅 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用情形之不同請 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