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三興段1173號土地現為平鎮區中豐路莊敬段29巷道路用地;鎮興段168地號土地 原為防火巷用地,位於門牌號碼陸橋南路159巷38號、仁善路11巷33號房屋後, 現無路可通行(被房屋圍滿)。
6.
本件1173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之住宅區及保 護區;168地號使用分區為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12月5日) 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 一併應買,不得僅就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結構不同,共有人僅對其 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又有 多數共有人到院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8.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9.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