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太太在場,為自住使用,本件1173建號依現況點交,其餘標的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
8.
549地號土地均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09月
9.
之乙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10.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