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目前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家人為共有人之一,並無 簽訂租約。本件與甲標標的兩戶已打通,兩戶之三樓設有鐵皮屋,三面圍起,僅能 由二樓屋外鐵梯爬上,然查封時並無鑰匙可開啟。據在場家人表示,三樓鐵皮搭 滿,僅擺放水塔,蓋鐵皮是為防水。騎樓亦有以鐵皮圍起,廚房後方亦以鐵皮外推 搭設增建。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13,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4.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 買,不得僅應買一部。
5.
第1212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 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 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 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8.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 指定按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